求职者找工作时,还要防范遭遇劳动合同陷阱。有的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签订合同后没有给劳动者一份合同文本留存,有的签订合同中缺少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具体信息。劳动者到岗工作后,特别是当出现一些争议时,就可能被用人单位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相关条款为由,拖欠或拒发薪酬。
案例:求职者小吴在某招聘平台看到A企业发布的普工职位招聘信息。他来到企业应聘后,有关管理人员明确表示“月薪2万元”。在小吴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却以少缴个税为由,要求在合同中写明月薪0.8万元,并口头承诺会将其余款项以报销住宿费、加油费等方式补齐。小吴因入职心切,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公司认为小吴不能完全胜任岗位,要求他尽快离职。小吴要求公司按照最初明确的2万元月薪支付自己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却主张以书面合同为依据,按照0.8万元的月薪标准进行相应补偿。
防范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在入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并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尤其要核实清楚涉及个人权益的重点条款,这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对于非全日制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应注意留存当初做出约定时的有关资料。若因故未能签订合同、订立协议,一旦遇到纠纷应及时寻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帮助,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妥善解决。